一、营改增总体介绍
2016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从 5 月 1 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 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营改增在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
二、融资租赁服务
(一)定义
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
(二)分类
标的物不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
方式不同:直接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
审批部门不同:金融融资租赁、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17%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11%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6%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3%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5%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17%
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11%
个人出租住房 :1.5%
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5%
(四)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融资租赁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剔除保险费、安装费)
(五)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
(一)定义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售后回租业务本质上就是以资产价值为基础的融资性业务,因此这次营改增将其划入“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二)销售额、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本金,承租方与出租方也不再就本金部分互相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票开具问题)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0号公告)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有形动产售后回租老合同明确过渡政策。纳税人可以改按“贷款服务6%”缴纳增值税。
可以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17%”缴纳增值税。
选择“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17%”缴纳增值税的,对于本金处理相应明确两种方法,供纳税人进一步选择。
如果纳税人选择“销售额扣减本金”方式,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延续财税【2013】106文规定)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明确扣额政策实收资本要求,既包括直租,也包括售后回租)
四: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一)差额征税
直接融资租赁扣除项目: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扣除项目(贷款服务):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融资性售后回租扣除项目(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当期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明确实收资本达到1.7亿人民币。
(二)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实际税负:是指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占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注意: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当期销售额的变化。
延续财税【2013】106号有关政策规定,取消了政策到期时间限制。
对纳税人的注册资本要求调整为实收资本金额要求,并设置过渡期三个月。
融资性售后回租仍然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但仅限有形动产售后回租。
(三)免税政策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租赁服务缴税。
(四)出口退税
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财税〔2014〕62号 )
(五)减税
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6/7/25 5: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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