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 2021-05-19 共寻初心 航天租赁公司“打卡”航天事业发祥地
- 2021-05-19 航天租赁公司开展“讲英烈故事、学红色党史”主题教育活动
- 2021-02-10 航天租赁公司开展2021春节就地过年员工慰问活动
- 2018-08-09 航天租赁党支部开展“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主题教育活动
- 2018-05-03 航天租赁党支部开展“航天日”主题活动
- 2017-11-28 航天融资租赁公司党支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
- 2017-11-13 航天租赁开展ARJ21-700国产飞机首次售后回租业务
- 2017-11-13 航天租赁与宏华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2016-11-03 航天租赁公司与中国商飞达成ARJ21系列飞机采购协议
- 2016-08-29 关于澄清我公司与“航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的关系的公告
- 2016-07-25 航天租赁促销租赁业务再下一单
- 2015-12-08 航天租赁与航天机电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2015-08-19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航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合作框架协议
- 2015-07-24 航天租赁首单签约九鼎科技设备融资租赁项目
- 2015-07-24 航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15-07-24 航天融资租赁公司正式成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可见,售后回租并不涉及承租人实际出售资产行为。此外,根据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因此,无论出租人是否对租赁标的物价值做出折扣处理,均不涉及固定资产流失。
售后回租业务中,如果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价值做出折扣处理,是否会导致固定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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